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总工会劳动经济部 发布时间:2020-06-17 16:35 |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十八大报告还首次提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这是当前我们做好协商民主工作的强大动力和行动指南。现根据池州市企业建立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有关情况,重点探讨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两个方面工作。
一、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1、基本情况
企业民主管理是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群众对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职工群众主力军作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防止和纠正权利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建立健全协商民主机制,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近几年,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单位齐抓共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厂务公开内容不断深化,由主要涉及职工利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向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改革发展等领域延伸;参与面不断拓展,从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不断延伸到非公有制企业,而且非公有制企业成为我市厂务公开的一大特色;成效不断显现,企业改制更加规范,企业管理更加科学,企业效益更加优化,企业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2、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有的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工作跟不上,存在公开不及时、不真实、走形式的问题;二是一些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不到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具体指导还不够到位;四是非公企业职代会存在代表性不够广泛,不能按期召开,代表流动性大不能及时补选,致使职代会执行不规范。
3、对策和建议
一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紧密结合不同类型企业实际,从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出发,把企业改革发展的难点、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企业反腐倡廉的关键点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围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职工工资标准和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行公开,重点加强对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逐步使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规范公司制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把厂务公开融入现代企业制度框架,把厂务公开的要求体现到企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规范化、公开化水平。
二要创新工作形式,进一步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形式和活动方式,努力使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积极探索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正确处理厂务公开、职代会与其它民主管理形式的关系,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这些制度。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业务实际,密切合作、加强协调,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关于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1、基本情况
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合同履约率。
目前,我市已建立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为代表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全市各级工会会同协调劳动关系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集体合同要约行动,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采取“三个到位”措施(即“指导到位”、“规范到位” 和“示范到位” ),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在全市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市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了同步增长,企业民主协商工作取得新进展。
2、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上有偏差。部分企业的行政领导和职工在认识上有差距,有的人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作用不大,不用费时费力做这项工作”,有的人认为“职工工资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招工时已跟工人定好工资或工价,没有必要再开展协商”。二是部分企业平等协商签约意识不强,部分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够规范,集体协商工作仍存在“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双方不会谈”和“重签订、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问题,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部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因未依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导致无效。四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队伍力量有待加强。近几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范围、职责、任务成倍增加,但受编制等因素限制,能力建设相对滞后,经办力量难以及时跟上。
3、对策和建议
一要强化齐抓共管。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它不是一两个单位或部门的事,而是各级党委、行政、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的共同任务,工会要加强与人社局、经信委、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特别要在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发挥上下功夫,避免一头热、一头冷的尴尬局面,必要时要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明确职责。
二要强化工作力度。各级工会要把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维权的重点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切入点,要真正形成市、县(区)、镇、村、企业五级联抓的工作格局。要明确各级工会主席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席是直接责任人,做到分工负责,一抓到底。各级责任人,能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上,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三要强化扩面提质。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上级工会在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时,不仅要有数量要求,更要有质量要求,要像“小三级”工会规范建设从“有工会”到“像工会”再到“是工会”一样,在建立协商机制后,抓好集体合同的检查、监督和履行工作。增强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约束力,切实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
四要强化协商水平。职工方协商代表是代表职工进行工资协商的具体操作者,无论是企业方面的集体协商,还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都要求协商代表有较高的素质和威信,必须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在注重选好协商代表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使基层工会工作者和协商代表尽快进入角色,提高工会工作者和协商代表的专业知识和协商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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