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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2-03-02 10:31
关于印发《全省工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

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会,市系统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精准实施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切实为职工办实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

2.原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

3.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

4.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职工

二、救助条件

(一)生活救助

职工家庭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学、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并满足“(家庭近12个月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家庭总人口÷12≤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

原则上因困支出总额小于5000元不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职工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患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医疗费用支出较高(近12个月医保结算后个人支付在5000元以上),并满足“(家庭近12个月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家庭总人口÷12≤当地低保标准2倍”。

(家庭近12个月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家庭总人口÷12>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近12个月内因病个人自付费用应在2.4万元以上,且没有《池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不予帮扶的情形的。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1.市直(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职工申报:

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

破产、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向本单位留守处申报;留守处已经解散的,直接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报。

所在单位工会调查核实情况后,盖章确认,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初审后,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同时申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的,须满足《池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2.各县(区)、九华山职工申报:

各县(区)、九华山职工申报程序由各地自行规定。

(二)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单位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原企业留守处已撤销的,所在社区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社区工会不盖章签署意见的,请提供申请人的下岗证复印件。

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均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只能由家庭成员一人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2.填写《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附件12);

案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低保证复印件、以及自提交申请前连续12个月低保金发放流水复印件;

4.大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复印件、以及自提交申请前连续12个月医保费用结算单复印件以及门诊发票原件,并填报《医疗发票统计表》(附件3);

5.女上高中或大学的,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6.收入证明(家庭已成年成员均需全部提供)

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在职职工的,提供本人自提交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银行流水证明;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请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月发放工资表,并加盖财务章。

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现无相对固定工作单位、或零散就业、或自由职业的,由临时用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由所在社区或职工服务中心安排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附件4);

申请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无相对固定工作单位、或零散就业、或自由职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会安排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

配偶已退休的,提供退休金银行工资流水;

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池州工会会员卡(徽商银行)复印件;写清持卡人姓名、卡号、手机号,并核准信息无误。

8.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授权声明(附件5);

9.《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申报材料3,有则提供,没有则无需提供。

申报材料45,必须提供其中之一。

申报材料89,低保户家庭无需提供。

已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请提供申报材料1346即可(申报材料3为低保户家庭提供)。

各县(区)、九华山职工申报材料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四、不予帮扶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1.子女在高收费(学费超过2万元)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或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拥有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或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不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拥有20万元以上机动车、具有三套房或豪华住房的不建立意外致困职工档案。

6.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或者虽未退休但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7.各地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时间安排

申请生活救助项目的,请各单位工会于20223月底前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申报医疗救助项目的,可根据实际医保结算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迟于2022121日。逾期不再接受本年度申报救助。

六、救助标准

按照《池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暂行办法》(池工办发〔202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救助标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7900/年。相对困难职工家庭,6300/年。按季度发放。

医疗救助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个人自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部分100%救助(四舍五入精确至百),不超过个人自付部分。如自付医药费过高造成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救助标准经市总工会报上级工会批准可适当提高。超过2万元的报送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送全总审批。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帮扶标准参照深度困难职工帮扶标准的80%确定(四舍五入精确至百),只予单一项目救助,不予多重救助,最高不超过1.6万元。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按照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部分15%确定帮扶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工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好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周密部署、严密实施,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传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让职工群众进一步知晓了解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3.精准识别,严格申报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职工群众联系,特别是对所属建档在册的困难职工家庭要上门走访、认真摸底,精准识别、准确核查,同时要严格把握申报条件,把真正困难的职工申报上来。

4.认真总结,上报情况

活动结束后,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困难职工救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联系电话:0566-2088151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表》

2.《困难农民工档案表》

3.《医疗发票统计表》

4.《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

5.池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授权声明》

                          

 

池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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